申请人:广州方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67765号“FUNP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网站截图、产品使用图片、展会图片。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978997号“FUN”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8024848号“欢派 FUNPAD”商标、第58716682号“FUN GAMES”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82236号“FUNPOP”商标、第12571037号“FUNWOS”商标、第19850874号“FUNOS”商标、第61965262号“FINPOS”商标、第43581693号“FUNPODS”商标、第16885196号“FUN SPORTS”商标、第19892414号“F.UN!”商标、第23166072号“FUN”商标、、第37770290号“家 FUN”商标、第12003535号“FUNLIVE”商标、第13119646号“FUNW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