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餐宝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未小羊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43710号“猪坚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141040号“猪兼强及图”商标、第22262877号“猪兼强”商标、第22262910号“猪兼强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被依法撤销,且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70期、第1872期、第1870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二、三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