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益起行志愿者协会
委托代理人:温州金润科技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信生利(海南)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74170号“益起行 YIQIX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6020号决定,于2023年05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撤销申请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进行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形式):
1、温暖心灵夏令营活动合同、扣款通知书及发票;
2、关爱自闭症儿童活动承办协议、文化服务合同、扣款通知书及发票;
3、孤独症儿童一对一康复培训服务合同、扣款通知书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电子扫描件):
4、申请人的微信公众号截图;
5、文创产品和活动经费的发票;
6、公益活动照片;
7、宣传页;
8、公益夏令营方案;
9、产品图片;
10、申请人所获荣誉;
11、温州晚报相关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2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4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5体现的是委托他人提供服务,或向他人购买商品。证据4微信公众号截图为可自行修改的自制证据,取证过程未公证,且未体现复审服务。证据6、7、8、9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使用主体、形成时间及市场经营情况难以确定,且相关“夏令营活动”难以证明在活动期间申请人具体实施了复审商标核定的教育、培训等服务。证据10、11与并非市场流通领域的证据,与商标的使用无关。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