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爱尚兔AISHANGTU 63852453

阅读:95444 2023-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熟爱尚兔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熟爱尚兔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3852453号“爱尚兔AISHANGT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

  异议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熟爱尚兔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熟爱尚兔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3852453号“爱尚兔AISHANGT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爱尚兔AISHANGTU”,指定使用于第24类“布;无纺布;手绣、机绣图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300132号“爱居兔EICHTOO”、第42531964号“爱居兔HTOO”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织物;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52453号“爱尚兔AISHANGT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爱尚兔AISHANGTU 638524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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