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涛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598893号“YDLARMAR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DLARMAR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23750号“图形”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第G695685号“GA及图”、第G655416号“ARMAN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子;帽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注册并使用于“服装”等商品上的“ARMANI”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商品上亦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98893号“YDLARMAR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