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MIRACLE FIREWORKS及图 59090588

阅读:41254 2023-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美泽奇迹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浏阳市创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浏阳市融创合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泽奇迹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浏阳市创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59090588号“MIRACLE FIREWORK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

  异议人:美泽奇迹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浏阳市创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浏阳市融创合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泽奇迹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浏阳市创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59090588号“MIRACLE FIREWORK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MIRACLE FIREWORK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3类“焰火;信号烟火;烟火产品”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先注册其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MIRACLE FIREWORKS及图”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亦不能证明其字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所属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90588号“MIRACLE FIREWORK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MIRACLE FIREWORKS及图 5909058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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