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祁居南
委托代理人:福建金小蜂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优质乐(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祁居南对被异议人优质乐(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718209号“牛霸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牛霸堡”,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酒吧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流动饮食供应;茶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971291号“牛霸龙”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快餐店服务;餐馆;拉面馆;外卖餐馆;流动餐馆服务;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宠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亦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18209号“牛霸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