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哈尔滨萨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机慧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尔滨萨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机慧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453182号“牛一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牛一周”,指定使用于第29类“蛋;牛奶;酸奶;奶茶(以奶为主);食用可可脂;水果冻抹酱;水果罐头;果肉;糖渍水果;奶昔”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440776号“牛一番NIU YI FA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会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29348号“牛一番NIU YI FAN”、第55729591号“猪一番ZHU YI FA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加工过的肉;鱼肉香肠;猪肉罐头;鸡蛋;食用腌黄豆;加工过的松子;木耳;豆腐制品;香肠;食用牛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53182号“牛一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