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中机双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克仑特仪器(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景澳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340726号“安克驰特ZJSS ACTUATO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1893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1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标,自获准注册以来一直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复审商标经申请人长期持续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
2、销售合同、收据;
3、产品说明书。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系申请人自制而成,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且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复审理由基本相同,并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4、产品验收单;
5、银行转账记录。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测量装置;计算机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7月6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10月12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9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11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计算机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图片、证据3产品说明书均为单方自制,无具体形成时间,在缺乏销售凭证的情况下难以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依据。证据2的销售合同及手写收据、证据4验收单亦属于单方自制材料,无相关发票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该销售合同均已实际履行,且合同及验收单中涉及的产品为“电动对夹蝶阀”、“电动阀门”,均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商品不一致。证据5未体现复审商标,亦未明确交易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