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祝建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85608号“全全道Quan Quan D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07210号商标、第15198122号商标、第36816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本案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是为了满足申请人品牌发展以及市场需求才申请注册的,应当加以保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