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练爱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72776号“练士lia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27871号商标、第11885672号商标、第8360468号商标、第7196282号商标、第9102037号商标、第8360494号商标、第8360519号商标、第66512492号商标、第66524454号商标、第3863841号商标、第67235530号商标、第67235494号商标、第10227275号商标、第814956号商标、第38786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五、八、九、十一、十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三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五的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八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审理决定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故上述引证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至十二、十四、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冷冻水果;蛋”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冻水果;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冷冻水果;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