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元境生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68528号《关于第63202381号“元境生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第61335318号商标、第615601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614706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