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天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74704号“百脉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2821号“百脉泉”商标、第20427998号“百脉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维持,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还引证了第49522929号“百脉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