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沭阳县恒大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国市金泰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13日对第13944699号“恒大本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500余件商标,明显具有非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申请人商标信息;2、在先案例。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0类糕点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拥有491件商标,包括“清样”、“关汉卿”、“修达舒”、“酒城麟麟玖”、“彤济”、“斯巴鲁”、“修达宁”等。
被申请人的第8250572号、第8256089号商标在无效宣告生效裁定中,已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具体到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29、30、31、35、39、43、44类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了多件“关汉卿”商标,在第31、32、35类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了3件“关家园”商标;此外,被申请人还在不同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件“修达宁”商标、2件“斯巴鲁”商标及“修斯舒”、“修达舒”商标,上述商标均已被提起异议。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