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373304号“BullsMum”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BullsMum 57373304

阅读:91667 2024-0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布鲁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天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145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979…

  申请人:广州布鲁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天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145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9799284号“BU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淡化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原异议人利益。三、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具有实际使用需求,其具有明显仿冒、囤积商标的恶意。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信原则,具有欺骗性,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公牛公司简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及企业文化活动、相关荣誉资料;

  2、公牛产品目录、生产、包装、销售图片;

  3、产品检测报告及认证;

  4、商品销售合同、发票、销售分布图及经销商名单;

  5、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审计报告;

  6、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宣传图片、广告费用支出情况审计报告;

  7、年度审计报告;

  8、维权记录;

  9、公牛公司从事慈善活动记录;

  10、公牛公司商标申请注册统计表、相关商标许可协议;

  11、曾基于知名度获得保护的证据、相关判决书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BULLSMUM”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99284号“BULL”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BULL”,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部分类似服务上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注册使用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上的第7204104号“公牛 BULL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该商标字母部分“BULL”,故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原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原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坚持异议理由。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

  2、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在先并已取得注册,现为原异议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9类插头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被异议商标“BullsMum”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的英文“BULL”,二者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点击付费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同一性或密切相关,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原异议人请求对引证商标二、三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审理。

  三、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原异议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原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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