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涵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誉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省凤冈县洪成金银花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4日对第11072828号“黄金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苔茶是一种茶叶,苔茶的汤色称金黄明亮的颜色,争议商标“黄金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有关“苔茶”的介绍;2、有关“石阡苔茶”的介绍及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可可;糖;蜂蜜”商品上。2022年12月26日,贵州黔茶联盟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作出商评字[2023]第0000347735号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2、经查,贵州黔茶联盟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争议商标前述无效宣告案件中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先无效宣告材料及裁定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我局查明的事实,申请人该项理由与其在本案争议商标在先裁定的无效宣告案件中提出的主要理由相同,且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因此,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上述规定无实质影响。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做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全部主张已构成《商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理”之情形,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