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670056号“拆卡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拆卡社 68670056

阅读:122326 2024-0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爱领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70056号“拆卡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

  申请人:北京爱领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70056号“拆卡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构成要素的纯文字商标“拆卡社”,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显示,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对商品用途等特点的描述,而不是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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