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564957号“盼福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盼福临 57564957

阅读:120242 2024-0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召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1日对第57564957号“盼福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7934493号“盼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

  申请人: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召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1日对第57564957号“盼福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7934493号“盼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第647663号“盼盼 PAN PAN及图”商标、第10794738号“盼盼 PAN PA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的抄袭和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抄袭他人知名商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7、申请人子公司照片、工商登记信息、所获荣誉、营业收入统计、“盼盼”品牌产品照片、商标注册情况、协议、发票、宣传资料、媒体报道、相关判决及裁定等;

  28—3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相关判决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1年07月09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09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制砖用黏合料”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为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制砖用粘合料”等商品上、第6类“防盗门”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制砖用黏合料、木地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制砖用粘合料、非金属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强关联,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盼盼”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盼盼”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熊猫图形”、“亚萨合莱上品”、“合莱盼盼木”等多件与申请人及行业内知名企业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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