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洪致有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92008号“玉苍山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20314号“玉苍山”商标、第29123846号“玉苍楼”商标、第37059482号“玉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虽然引证商标一的最终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鉴于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故引证商标一结论如何,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