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72029号“蒙草种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54050号“蒙羊种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延续,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蒙草种源”与引证商标汉字“蒙羊种源”相比较,仅一个汉字不同,整体呼叫及含义尚未形成明显区别,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生物学研究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