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小研
委托代理人:广州今信商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69561号“包与夹脚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不含有服务行为,不具有服务意识表述。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与夹脚鞋”使用在其指定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