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于艳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宏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晋
申请人因第32891457号“五彩凤凰 Multicolored Phoeni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8406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申请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在被撤销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形式):
1、申请人身份证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商标使用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方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3、特许经营合同书及加盟店照片;
4、“五彩凤凰”品牌产品的物流单、发货单、物流委托凭证;
5、订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和购买商品聊天记录;
6、产品介绍截图;
7、产品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对,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基本包含撤销阶段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8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5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成套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并非市场流通领域的证据,与商标的使用无关,且证据2中的商标使用授权委托书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证据3无发票等有效的证据佐证该合同确已切实履行,且店铺的加盟并不能体现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商品在市场的流通情况。证据4至7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使用主体、形成时间及市场经营情况难以确定。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