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HIONOGI &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82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药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6079254号“蓝泳 LANY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在先案例、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药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医药制剂;人用药;兽医用制剂;抗病毒药;疫苗”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之一图形在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