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鸡泽县湘君府味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鸡泽县满疆红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13日对第50558003号“金湘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282100号“金湘妹及图”商标、第16891965号“金湘妹”商标、第4040123号“湘君府”商标、第11110121号“湘君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模仿抢注。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产品照片;2、检测报告;3、宣传材料;4、申请人及其“湘君府”商标所获荣誉证明、驰名商标认定记录;5、申请人商标使用材料;6、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审理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料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806期(2022年9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第29类腌制蔬菜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文字构成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金湘伴”与引证商标一、二“金湘妹”文字构成、字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