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凯传芳实业(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71241号“吉祥敲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4033号“吉祥及图”商标、第13213698号“吉祥及图”商标、第14489350号“吉祥喀左”商标、第15655841号“吉祥粥王店”商标、第19367620号“吉祥绣艺”商标、第64853325号“吉祥 JXRY 1687 园林建筑工程及图”商标、第68840972号“吉祥健康及图”商标、第71459302号“吉祥陪诊”商标、第10644826号“祥吉”商标、第10644827号“祥吉”商标、第31101901号“好吉祥 好吉祥养生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对于服务内容的误认。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核定或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吉祥敲术”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