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非果(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16490号“非果Feeglor 洗头 MORE FOLICA AND MO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9844791号“MORE”商标、第9858297号“艾丽慕禾 VI M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非果Feeglor”已获得商标专用权,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不可复制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商标系由文字“非果Feeglor 洗头 MORE FOLICA AND MORE”及图形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使用在洗发剂等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