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英视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27513号“INSIGHTSCALIBR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自造英文单词,没有直接用于校准等服务类别,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