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进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乾成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类第18199298A号“安康保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7195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申请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从事着与“安康保”技术产品相关的研发、生产、市场推广活动,始终以商标专用权人的身份合理使用该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形式):
1、领导视察照片;
2、产品展板正面图、生产计划、安康保生命体征传感器装配随工单;
3、安康保生命体征采集仪成品检验报告;
4、产品实物照片及贴有“安康保”标签;
5、供货合同及发票;
6、第三届医疗装备关键零部件创新发展高峰论坛参展协议、会议服务发票、现场播放产品视频的照片、视频截图;
7、调研照片、后期会议内容整理文件、现场演讲PPT、现场签到扫描件;
8、宣传册;
9、三方合作协议及银行客户专用回单;
10、软件委托修改合同及发票;
11、安进远程健康监护系统截图;
12、产品使用协议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对,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基本包含撤销阶段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经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7、9并非市场流通流域的证据,与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3、4、8、11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形成时间及市场经营情况难以确定。证据5、10体现的是向他人购买商品,为生产经营的准备性工作。证据6参展合同及会议服务发票体现的并非复审商标在所核定商品项目上的使用行为,且视频截图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弱,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12体现的并非本案复审商品,且不在指定期间形成。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