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转让前申请人名义: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962701号“SAFI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38149号“Safira SONEX及图”商标、第21907088号“SAFIRA CLASSIC及图”商标、第65207018号“飒菲娅SAFYA”商标、第65558123号“SAINIYA”商标、第7826434号“莎斐娜saf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撤销中、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撤销中、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综上,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有关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该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依法驳回,有关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其该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4、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专用权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SAFIYA”,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SAFIRA” 两者仅相差中部一个字母,隔离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腰带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一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腰带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