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21061号“诺亚荣耀传承 GL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诺亚财富”驰名商标的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92742号“myGLORY est.1979”商标、第25511105号“EasternGlory”商标、第36920387号“全职高手GLORY及图”商标、第12206250号“TechGlory”商标、第68134462号“企曜汇 THE GL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及在先决定书、排名情况、所获荣誉、在先商标注册证、宣传活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