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劳仑兹休闲食品世界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74340号“Loren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30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075718A号“LORENZ NATURALS MIT MILDER PAPRIKA及图”商标、第30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653852号“LORENZ ORIGINAL SALTLETTS SEIT 1935 STICK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为Lorenz Snack-World Holding GmbH与Lorenz Snack-World Beteiligung GmbH Germany共有,与申请人权利主体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放弃引证商标二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