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凯升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288193号“SK network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8615号决定,于2023年04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并未将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形式):
1、产品实物图及标签图;
2、注册商标使用授权书;
3、产品检验报告单;
4、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类防冻剂、液压循环用传动液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的指定时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及市场经营情况难以确定。证据2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证据4中的购销合同及发票大部分体现的并非本案复审商品,仅有一张发票体现防冻液商品,不排除象征性使用的可能,且发票为复印件形式,真实性难以确认。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