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劳仑兹休闲食品世界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69234号“Loren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075718A号“LORENZ NATURALS MIT MILDER PAPRIKA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Lorenz Snack-World Holding GmbH与Lorenz Snack-World Beteiligung GmbH Germany共有,与申请人权利主体相同,因此,两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