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572527号“京罗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京罗盘 66572527

阅读:95772 2024-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72527号“京罗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京东集团”下属子集团,业务领域主要依托京东集团的数据、体系、物流、仓储等基础设施或技术等资源,申请商标指定的第…

  申请人: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72527号“京罗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京东集团”下属子集团,业务领域主要依托京东集团的数据、体系、物流、仓储等基础设施或技术等资源,申请商标指定的第36类服务正是申请人互联网金融技术相关业务所对应的范围,申请人在该类别申请注册商标是基于使用需求,不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京罗盘”智能营销平台登录和使用界面截图、“京罗盘”银行用户精准营销方案、“京罗盘”精准营销商务推荐方案、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涉及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1日

本文《关于第66572527号“京罗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京罗盘 665725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6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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