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小逗猴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市森海定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97972号“Senhe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2761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苏州市森海定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评价截图、网络平台销售截图、产品照片、订单及报价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耳塞机”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7697972号第9类“SENHEAR”商标在“1.声导管;2.扬声器;3.麦克风;4.头戴式耳机;5.耳塞机;6.音频视频接收器;7.扬声器喇叭;8.声音传送装置;9.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计算机软件(已录制);2.可下载的音乐文件;3.电子信号发射器;4.电话用成套免提工具;5.智能手机;6.视听教学仪器;7.潜水用耳塞;8.光学数据介质;9.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1769797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查询截图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领取了答辩通知书,其答辩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的检索有局限性,没有可靠性。被申请人在品牌推广方面投入了大量资源,复审商标在行业内是较为知名品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持续不断地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网络搜索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编号续前):
2、知乎、小红书、百度贴吧平台网页截图;
3、淘宝店铺信息、产品信息、客服聊天记录截图;
4、百度搜索截图;
5、ICP域名备案信息、域名证书;
6、企业网站、企业邮箱截图;
7、产品包装图片;
8、报价单、订单、送货单。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耳塞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复审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2761号决定中认定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电子信号发射器;电话用成套免提工具;智能手机;视听教学仪器;潜水用耳塞;光学数据介质;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针对该撤销决定并未提出复审申请,我局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撤销决定予以认可。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声导管;扬声器;麦克风;头戴式耳机;耳塞机;音频视频接收器;扬声器喇叭;声音传送装置;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4、6-8为未经公证的网页截图或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均难以确定,在无销售订单、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5仅显示为被申请人域名的相关信息,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2019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声导管;扬声器;麦克风;头戴式耳机;耳塞机;音频视频接收器;扬声器喇叭;声音传送装置;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