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志裕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09366号“衣弎社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帽子”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第39852487号“衣弎社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595379号“衣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27279480号“衣三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帽子商品上的复审,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基础上,申请商标复审的衬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衬衫;夹克(服装);内衣;针织服装;背心式紧身运动衣;乳罩;运动衫;服装;内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