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市森鑫木业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14911号“森鑫 S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383843号“森鑫 FOREST FORTUNE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木制家具;办公家具;家具;金属桌;边桌”商品上进行复审,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作台面;木箱;工业包装用木箱;工作台;桌面”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3122742号“鑫森 SI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842161号“鑫森家居 X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958760号“熙盛格 XISHENGGE S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628165号“S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作台面;木箱;工业包装用木箱;工作台;桌面”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基础上,申请商标复审的木制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制家具;办公家具;家具;金属桌;边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