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振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51336号“振东科技 ZHENDONG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4080号“振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活性炭;食品防腐用化学品”商品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在“氢”等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13252号“振东家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制药用抗氧化剂;食品工业用蛋白质;漂洗剂;制药用维生素”商品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在“氧”等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