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00298号“味事达 零 Ma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36989号“零”商标、第1968712号“零 10”商标、第3364251号“50零及图”商标、第5575143号“zero”商标、第10588979号“零玖柒捌 零978及图”商标、第12560529号“海天 零及图”商标、第43385462号“零标”商标、第67923640号“MASTER Aaron's Roy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对于自身驰名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能够继承其商标的显著性以及商誉。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受保护文书、生产及销售合同及发票、品牌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截至2023年6月27日止,引证商标五的商标专用权截至2023年5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之时,两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零”所占比例较大,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均包含显著认读文字“零”,与引证商标四“zero”含义对应,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酱汁、茶饮料、面包、米粉(粉状)、面条、酱油、调味品、调味酱复审商品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方便米饭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