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诚信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61218号《关于第63836771号“诚信药业 CHENG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31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我局原驳回复审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73685号“成信及图”商标、第35346355号“城信”商标、第10684999号“金诚信”商标、第11073222号“诚信及图”商标、第1044732号“诚信”商标、第1090138号“信诚XIN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构成近似商标,若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因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引证商标五在全部商品类别上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5类医用药物、人用药、医用酶、医用氨基酸、抗生素、原料药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五在撤销复审决定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五的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诚信药业”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杀寄生虫药、维生素补充片、医用营养品、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兽医用洗液、蜂蜜、兽医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药物、人用药、医用酶、医用氨基酸、抗生素、原料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