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志建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96052号“品酒在线PIN JIU ZAI X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大量的宣传使用,已经使申请商标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56284号“酒品 酒品酒店家具JIU PIN JIUPIN Hotel Furniture”商标、第18302402号“品品酒pinpin9.com.cn及图”商标、第69993642号“品酒聚乐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属申请人独创臆造词汇,有其独特的含义,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品质特点。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权利待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品酒在线PIN JIU ZAI XIAN”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该商标确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