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83966号“点牛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39886号“点牛金融 dianniu98.com”商标、第19622888号“点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点牛优选”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文字“点牛”,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文字“点牛金融”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技术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