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麦德麦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红猫玩具厂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0日对第63280105号“MILOMDO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个体工商户,名下共申请了24件商标,明显超出所需范围,且其名下商标均系抢注他人知名商标或对他人商标进行摹仿而来,构成不正当注册,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投入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相关网页截图、在先决定书、报道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经过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列举的其他案件与本案无关联。被申请人名下并无大量商标,并无囤积商标的行为,亦无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手机膜产品照片、2023年6月6日开具的发票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申请注册,2022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有第51978510号“BARKING GAME”商标、第51958309号“KITTENS AND EXPLOSIONS”商标、第51958363号“ONE TO T-REX”商标、第51968523号“爆炸小猫”商标、第55436993号“OUTWARD HOUND”商标等25件商标。
经查,第51978510号“BARKING GAME”商标、第51958309号“KITTENS AND EXPLOSIONS”商标、第51958363号“ONE TO T-REX”商标因与爆炸小猫公司在先商标近似,在异议程序中已不予注册、部分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根据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曾申请注册了“BARKING GAME”、“KITTENS AND EXPLOSIONS”、“ONE TO T-REX”、“爆炸小猫”商标、“OUTWARD HOUND”商标等多件商标标识与他人在先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抄袭模仿痕迹明显,且多被相关权利人提起权利请求。对此,被申请人未对名下商标标识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形成时间晚于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日,不足以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不属于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可适用的条款。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