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海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9日对第55709210号“奔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PENFOLDS”及对应中文商标“奔富”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9114021号“奔富”商标、第27569121号“奔富”商标、第7548270号“奔富格兰奇”商标、第9114019号“奔富蔻兰山”商标、第9114020号“奔富洛神山庄”商标、第12923660号“PENFOLDS”商标、第861084号“PENFOLDS”商标、第8376485号“Penfolds”商标、第8376486号“Penfold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九“Penfolds”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PENFOLDS”对应的中文商标“奔富”已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奔富”相同,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三、被申请人作为一级红酒酒柜定制商,其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奔富”商标,存在攀附申请人及其品牌知名度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认定“奔富”商标为驰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申请人公司信息摘录、TWE集团年报、宣传册及其部分子公司主体资格证明;2、TWE及其PENFOLDS(奔富)酒庄的背景介绍;3、白马酒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及相关商标档案信息;4、国家图书馆提供的《粤港信息日报》;5、相关公司成立证明、审批名单公告;6、奔富商标使用证据;7、相关公司工商信息、卫生证书等;8、产品照片、宣传推广资料;9、销售情况及获奖情况;10、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相关报道;11、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著作权证明;12、相关判决书、决定书、裁定书; 13、“PENFOLDS”和“奔富”翻译结果;14、相关网站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申请注册,2023年2月28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食品用塑料装饰品、窗帘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第20类食品用塑料装饰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0类食品用塑料装饰品、窗帘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核定使用的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0类食品用塑料装饰品、窗帘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第20类食品用塑料装饰品、门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其“Penfolds”与“奔富”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奔富”与引证商标六对应的“奔富”文字构成相同,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亦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予以认定。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