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美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美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250295号“悦来爱生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悦来爱生活”指定使用于第5类“浸药液的薄纸;卫生护垫;失禁用吸收裤”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183386号、第37428730号“爱生活”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纸巾;卫生护垫;药枕”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爱生活”,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50295号“悦来爱生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