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宝丽姿 BAOLIZI及图 65404679

阅读:180391 2023-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天诚欣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宝丽姿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宝丽姿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404679号“宝丽姿 BAOLIZ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

  异议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天诚欣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宝丽姿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宝丽姿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404679号“宝丽姿 BAOLIZ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宝丽姿 BAOLIZ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8类“雨伞或阳伞的伞骨;伞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3061号“宝姿”、第3937624号“宝姿;PORTS”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仿皮革;伞”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04679号“宝丽姿 BAOLIZ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宝丽姿 BAOLIZI及图 654046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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