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韦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48295号“BOVE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83839号商标、第63833472号商标、第63855806号商标、第63848445号商标、第61060354号商标、第6384512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已被我局《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
第54797418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已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四已被宣告无效,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56579号商标(称引证商标八)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