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紫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88202号《关于第8286761号“CLOUDBAS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3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即本案被申请人)诉讼阶段提交的中标文件、订货单、发票、宣传报道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在0901类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即本案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鉴于原告的证据材料系在被告(即我局)作出复审决定之后提交,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