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市十方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87278号“十方果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159299号“十方”商标、第34498205号“十方良仓”商标、第33397985号“十方茗”商标、第50896838号“十方金工”商标、第16547968号“拾方”商标、第28629324号“拾方学堂”商标、第25377035号“十方茶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商标构成、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十方”代表全方位,寓意公司销售产品很齐全,值得大家选购,并没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会产生不良影响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有所区别,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均包含“十方”二字,且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收银机出租外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收银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十方”为佛教术语,原指十大方向,即上天、下地、东、西、南、北、生门、死位、过去、未来,故将含有该词汇的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会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