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631868号“粤考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粤考升 71631868

阅读:40809 2024-03-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富新霖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31868号“粤考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粤考升”作为臆造词汇,并非行业通用词、描述行业服务内容的固定词汇,本身的含义独特、呼读发音明朗、外观造型简约大气,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能…

  申请人:富新霖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31868号“粤考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粤考升”作为臆造词汇,并非行业通用词、描述行业服务内容的固定词汇,本身的含义独特、呼读发音明朗、外观造型简约大气,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未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虽然与指定服务的特点有一定关联,但仅仅是暗示性的,需要消费者进行一定的联想、推理、说明、演绎才能将标志与服务联系起来,而并非直接描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粤考升”用于指定的教育考核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广东地区的考试、升学等,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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